近日,佛山市住建管理局印發《關於加強監管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房屋租賃居間服務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對佛山市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實行“記分”管理。《意見》6月1日起實施。
《意見》針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從備案製度、誠信管理製度、服務流程等方麵都明確了詳細要求。《意見》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需到所在區住建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否則不能在佛山房屋租賃交易監管平台上發布房源信息及將租賃合同進行備案。同時,加強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誠信管理,建立“一企業一檔案”及“一人員一檔案”製度,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記分”量化管理。根據記分標準,房地產經紀機構被分為A至E共5個誠信級別,相關部門將對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情況進行扣分並責令限期整改。
在與市民息息相關的房屋租賃服務流程方麵,《意見》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接受業務委托時,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麵《佛山市房屋租賃經紀服務合同》;經委托人同意才可對外發布租賃房源信息;此外,應當通過佛山房屋租賃交易監管服務平台發布房源信息,且應與門店、網站等不同渠道發布的同一房源信息一致。對已出租的房屋,要在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房源信息從門店、網站等發布渠道上撤除;對委托人取消委托的房屋,要在2個工作日內將房源信息從各類渠道上撤除。同時,《意見》要求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製度,需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明房地產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信息。
此外,《意見》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促成房屋租賃合同成立,應當引導租賃當事人使用《佛山市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並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辦理合同登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