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6日,四部委發布了《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對照其出台過程和內容,本文試著與2012年12月26日出台的《征信業管理條例》做個比較,以供參考。
一、審議發布機構不同,意味著權威性不同
《征信業管理條例》由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而《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行務會、國家發改委委務會議、國家財政部部務會議以及中國證監會委務會議通過審議;前者權威性高於後者。
二、從出台到正式實施以及緩衝期不同
《征信業管理條例》正式實施時間是2013年3月15日,從出台到實施有三個多月時間;對已經經營企業征信業務的機構規定了3個月的緩衝期,依照條例的規定辦理備案。
《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實施時間是2019年12月26日,從出台到實施是一個月時間;對已經開展信用評級業務的機構規定了6個月的緩衝期,依照辦法規定辦理備案。
三、是否有配套的操作製度不同
《征信業管理條例》配套出台了三個製度,分別是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征信機構管理辦法》(實施時間為2013年12月20日)和《企業征信機構備案管理辦法》(實施時間為2016年9月20日),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發布的《征信投訴辦理規程》(2014年3月26日)。
對評級行業,除了本次出台的《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外,中國人民銀行及其他業務主管部門、協會均先後出台過多項製度。
如中國人民銀行2006年3月29日出台的《中國人民銀行信用評級管理指導意見》、2006年11月26日出台的《信貸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規範》,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2018年3月27日出台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用評級機構自律公約》、2019年8月1日出台的《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用評級業務信息披露規則》和《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用評級業務利益衝突管理規則》,中國證券業協會2019年12月4日發布的《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修訂版)。
四、管理的側重點不同
《征信業管理條例》有八章四十七條內容,《征信機構管理辦法》有七章七十二條內容,其主要內容有以下不同:
1、監管體係
《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確立了評級行業監管的統一標杆,確定了“行業主管部門+業務主管部門+行業自律協會組織”的“三位一體”各司其職的統一監管框架。明確中國人民銀行為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發改委、財政部、證監會為信用評級業務管理部門,主管部門和業務管理部門建立部際協調機製,共同加強監管。交易商協會、證券業協會、國債協會、外部評級風控委員會等自律組織或機製作為有效補充依法開展行業自律管理。
《征信業管理條例》確立了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征信業進行監督管理。
2、監管措施
《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單列了獨立性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二章,強化了以事中、事後監管為重點,以信息披露監管和防止利益衝突負麵清單管理為核心的管理策略。
《征信業管理條例》單列了征信業務規則、異議和投訴二章,明確了個人信用信息主體的權益以及救濟渠道。
五、罰款方式和力度不同
1、罰款方式
除了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外,《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五十九條新增了按日罰款的方式,對該條規定的三種情況拒不改正的,自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每日處1萬元的罰款。
《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了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二種方式。
2、罰款力度
由於評級業務單價大於征信業務單價以及影響後果不一樣,因此評級業處罰力度大於征信業處罰力度。
舉例1:對未備案開展活動的,《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必須限期改正,並處未備案期間評級業務收入50%的罰款,沒有評級業務收入或者評級業務收入無法計算的,處50 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未備案期間評級業務收入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評級業務收入或者評級業務收入無法計算的,處200 萬元以上500 萬元以下的罰款。
《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對個人征信業務未備案開展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征信業務未備案開展活動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舉例2:對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的額度是3-10萬元,並有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和市場禁入措施。《征信業管理條例》的額度是0--5萬元,暫無市場禁入措施。